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及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指导各地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水功能区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认清意义
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绿色化水平,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做好贯彻实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为约束,以污染源防控为重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找准当地影响水质改善目标的短板,强化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促进水环境管理,加快实现水质目标。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明确功能。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实施最严格的源头环境保护制度。根据有关流域、区域规划所确定的水质目标及具体水体功能区划与发展定位,强化目标导向,保证差别化准入要求落地。
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加强区域内产业梳理和筛选,以影响水体环境质量的行业为重点,把水质改善目标和水体功能区划要求落实到具体行业,分解到具体准入条件上。
依法推进,政策协同。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空间管制和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合力。
三、不同区域、流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一)不同功能区。
1.禁止开发区。对国家和地方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强制性保护。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遗址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中的禁止开发区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审批,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和主导生态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优先采取避让措施,强化生态修复和补偿。
2.限制开发区。对国家和地方划定的各类有生态功能定位的保护区中的限制开发区域,要严格按照功能定位和区域水环境质量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准入审批,限制不符合功能要求的新项目上马。要以主导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为目标,在环境准入中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从严限制重污染行业及项目建设。区域内水体不达标的控制单元内不得新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3.重点开发区。要以环境质量为优先,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核定区域水环境容量,并依此确定建设项目。对水环境质量差、已超过水环境容量的区域要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审批中实施污染物减量置换,对改扩建项目要在项目环境准入审批中通过以新带老措施促进现有企业的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区域环境质量尽快改善。
(二)不同流域。
1.关中渭河流域。立足“治”字,全力改善渭河流域水质。根据渭河流域排污总量已经超出水环境容量的现状,重点发展高科技、无污染、环保型产业,如电子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禁止新建扩建造纸、化工、印染、果汁和淀粉加工等水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项目,现存的此类项目要在新上项目环境准入审批中通过以新带老措施促其进行污染治理,或以新上排污量小或无污染的项目对旧项目实施污染物减量置换,逐步减少高污染行业比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进而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渭河流域水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2.陕北黄河流域。突出“防”字,防范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水环境风险。陕北水资源短缺,无定河流域和延河流域要合理控制火电、兰炭、煤化工等行业规模,禁止新上造纸、印染、淀粉加工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根据流域管理规划尤其是水资源量、水体水质要求及水环境容量空间确定发展产业及新上的能源开发项目规模。禁止超出水环境容量新上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陕南长江流域。落实“保”字,确保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安全。汉江、丹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项目,限制化学制浆造纸、化工、皂素、果汁加工、印染、电镀、重金属采选等水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建设项目。II类地表水域禁止新建除环保基础设施之外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或新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必须禁止排放水污染物。
四、保障措施
(一)要站在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促进美丽陕西建设的高度来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并将此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相结合。要与《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强化区域生态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作用。
(二)结合落实《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将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体系中。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督促其收严环境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三)强化企业自查、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对各类建设项目环保要求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控,对未落实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处罚,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建设项目依法关停或取缔。
(四)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可根据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相关法规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