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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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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0 10:47:36  来源: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410
核心提示: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制定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
发布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2-08 生效日期 2015-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环保局、财政局:
 
    为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8日
 
    附件
 
    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物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
 
    (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
 
    (五)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因环保问题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
 
    (七)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行为;
 
    (八)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
 
    (十)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举报,举报人可以向环境违法事实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人通过12369、信件、网络、来访形式直接向省、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的,省、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受理,并根据查处权限移交有关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信访案件按照信访有关规定执行,信访行为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匿名举报的,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和本人有效联络方式,由受理的环保部门提供举报密码。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本部门无处罚权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或环保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应于收缴罚款后15日内反馈举报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
 
    第七条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传真、网址及电子邮箱,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专人受理;实行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每季度整理一次结案举报台账,并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地址和联络方式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在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环保部门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由受理的环保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账号内,匿名举报的,领奖时还应当提供举报密码。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改变等其他特殊原因联系不上举报人,举报人确实不知情的,可以在作出罚款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按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I级)、较大价值线索(II级)、一般价值线索(III级)。
 
    举报人及时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I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5%,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及时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II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4%,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III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3%,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一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列支。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及时报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各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间内;
 
    (四)环保系统的在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对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无正当理由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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