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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屠宰及肉类加工等行业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知 (冀环评〔2018〕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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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1:01:46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59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要求,报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将我省屠宰及肉类加工等行业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冀环评〔2018〕394号
发布日期 2018-08-14 生效日期 2018-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要求,报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将我省屠宰及肉类加工等行业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及依据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代码135):年屠宰生猪 10万头及以上、肉牛 1 万头及以上、肉羊 15 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 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申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行业(代码139):年加工能力 15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 2015 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申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代码307):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申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行业(代码277):卫生材料、外科敷料、药品包装材料、辅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的制造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申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行业(代码301):石灰制造、石膏制造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申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
 
    (六)玻璃制品制造行业(代码305):以煤、油和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申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代码306):玻璃纤维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申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
 
    (八)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行业(代码801):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申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一)现有上述八个行业排污单位,自公告之日起申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换发)。
 
    (二)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以上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各市行政审批部门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程序
 
    申领排污许可证,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通知本辖区内相关排污单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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