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民主表决,《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部有直接上位法的实施性地方法规,《条例》的实施对其上位法的一些规定作了哪些细化?做出了哪些创新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
这部《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责任,规范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环境行为,是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同时,通过细化法律责任和提高罚款下限,《条例》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这是一部针对河北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重要法规,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体现了立法引导、推动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表示,《条例》对于依法管理和严格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不良记录制度
《条例》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加大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依照相关规定提高了罚款下限。“提高违法成本,才能震慑违法行为,让那些容易形成固体废物污染的单位‘不敢为’。”曹培锋说。
《条例》在初审过程中,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对负有污染防治责任而拒不履行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一定的限制。
这一建议在《条例》中得以明确,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同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救济途径和退出机制。
“《条例》分为总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6条。”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曹培锋介绍说,《条例》在加强政府责任、提高公众意识、细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作了极具力度的规定,必将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相关管理工作上起到重要作用。
农村固废集中处置
“多年来,在河北省一些村庄生活垃圾随处倾倒堆放的问题,将从法律层面得以解决, 《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做出明确规定。”曹培锋说,《条例》对农村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首次以立法形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中的职责。《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进行了规范,要求建立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置的制度,同时专门对暂时不具备转运和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农村作了特别说明。
针对农村固体废物无序堆放、卫生条件恶化的现状,河北省把农业和农村固体废物纳入防治体系。《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措施,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对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和化肥、农药的包装物等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畜禽养殖污染是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防治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染环境,《条例》第11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引导和支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用沼气和有机复合肥生产等技术区域化处理畜禽粪便。
曹培锋向记者解释说,《条例》第20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清运制度,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置。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其监督下对生活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偏远地区农村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应当在分类后到指定地点投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合理设置,并定期检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