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停止实施。
三、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前两款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四、本市积极争取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五、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六、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