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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检疫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农厅发〔201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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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24 03:08: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67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2019年5月16日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就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检疫及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2019〕114号
发布日期 2019-05-20 生效日期 2019-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2019年5月16日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现就我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检疫及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区发生的两起非洲猪瘟疫情已全部解除封锁,全区屠宰用商品肉猪、育肥用商品仔猪以及区内调运的种猪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号)实施检疫、出证;跨省调运的种猪按《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号)实施检疫、出证。
 
  若我区再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在所有疫区解除封锁前,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严格按《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执行。
 
  生猪屠宰严格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号)、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的规定实施检疫、检测。
 
  二、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输入地另有其他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三、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变更目的地,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消毒。跨省调运的,应主动接受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高速公路防控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签章。
 
  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第三方检测机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做好非洲猪瘟检测相关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调运。
 
  五、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管,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为来源不明生猪或生猪产品检疫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实施检疫出证以及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人员要坚决从严查处。
 
  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非法调运、买卖畜禽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私屠滥宰、经营或丢弃病死猪等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强化服务指导,推动生猪及生猪产品规范有序调运,提高稳定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保障能力。
 
  八、本通知印发前,我厅印发实施的检疫、调运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罗元杰,0771—58298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20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农业 检疫 肉品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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