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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晋应急发〔201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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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25 09:56:05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484
核心提示: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要求,结合实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单位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晋应急发〔2019〕125号
发布日期 2019-04-24 生效日期 2019-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我厅编制的《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4月15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我省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24小时内填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4.充分发挥省级执法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市、县执法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5.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通过规范有力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底线,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1.依法监督检查煤矿和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2.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3.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4.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5.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一)省应急厅机关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省应急厅机关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员81人,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70人,是机关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数的86.42%。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见附件1。
 
    1.总法定工作日为17500天。
 
    2.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280天。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92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360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7345天。
 
    4.非执法工作日为8875天。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具备执法资格的在册人员24人,专职扶贫2人,实际参加执法人员22人,是具备执法资格在册人数的91.67%。
 
    1.总法定工作日为5500天。
 
    2.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040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2006天。
 
    4.非执法工作日为1454天。
 
    (三)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在册人员 29人,1人专职扶贫,实际参加执法人员28人,是在册人数的96.55%。
 
    1.总法定工作日为7000天。
 
    2.监督检查工作日为880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3648天。
 
    4.非执法工作日为2472天。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责,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5)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6)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行业领域和占比。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59家,是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68.24%。其中,煤矿77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9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28家、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25家。具体区分如下:
 
    1.煤矿77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厅字〔2019〕19号)规定等,省应急厅对煤矿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全年计77家。其中,省应急厅机关有关煤矿安全处联合检查煤矿22座;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重点抽查煤矿55座。检查安排见《煤矿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2)。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9家。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晋安监发〔2011〕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实际,省应急厅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领域驻晋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6家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按照《编制办法》规定,从下级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抽查17家进行重点检查。以上两项合计2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0家、天然气长途管道输送单位3家),折合为29个生产经营单位(17个单位(检查一次)+6个单位(检查两次)×2)。其中,省应急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检查12家,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检查17家。检查安排见《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3)。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28家。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实际,省应急厅负责对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行业驻晋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6家企业(包括9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按照《编制办法》规定,从下级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抽查11家进行重点检查。以上两项合计20家(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单位15家、尾矿库4座、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1家),折合为28个生产经营单位(12个单位(检查一次)+8个单位(检查两次)×2)。其中,省应急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检查12家,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检查16家。检查安排见《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4)。
 
    4.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25家。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实际,省应急厅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冶金工贸行业驻晋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12家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按照《编制办法》规定,从下级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抽查8家进行重点检查。以上两项合计20家(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10家、冶金工贸行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0家),折合为25个生产经营单位(15个单位(检查一次)+5个单位(检查两次)×2)。其中,省应急厅冶金工贸安全监管处检查12家,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检查13家。检查安排见《冶金工贸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5)。
 
    (三)重点检查频次。根据《编制办法》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晋发〔2009〕17号)中“对高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其他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规定,对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高危企业监督检查两次;对其他重点检查单位监督检查一次。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能,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行业领域及占比。按照《编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下级监管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抽查74家进行一般检查,其中,省应急厅机关抽查52家(有关煤矿安全处抽查煤层气抽采企业、洗(选)煤厂、配煤和型煤加工企业22家,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10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10家、冶金工贸安全监管处10家);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抽查22家。一般检查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为31.76%。
 
    (三)一般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根据《编制办法》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晋发〔2009〕17号)中“对高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其他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规定,对一般检查单位抽查检查一次。有关处室和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要合理确定抽查地区和抽查时间等,严密组织实施。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省应急厅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表6》)。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7500-7345-8875=1280(天)。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件7》)。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5500)-其它执法工作日(2006)-非执法工作日(1454)=2040个工作日。
 
    (三)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件8》)。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7000)-其它执法工作日(3648)-非执法工作日(2472)=880个工作日。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监督检查计划编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编制办法》、《手册》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8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做到“四个必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须按规定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监督检查计划执行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必须列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2019〕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编制办法》等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建立完善并及时调整“一单两库”(《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运用我省“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应用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实施一般检查时,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实施重点检查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工商部门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完善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安排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形成专家参与监督检查的良性循环,保证监督检查质量。继续推行联合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形成合力,确保执法到位。省应急厅各有关处室组织联合监督检查时,由相关业务处室牵头实施,其他相关处室派人参加。
 
    (三)严格规范监督检查程序。监管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2人以上共同参加,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手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严格落实现场检查规定,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严格执行现场处理措施、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执行程序、结案审批程序等行政执法程序,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特别是对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等措施,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要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经济处罚行为,做到“罚之有理、罚之有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派出的监督检查小组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严格实施现场检查,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增强执法人员对党和人民忠诚可靠、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思想意识,做到应用法律条款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填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适当,全面提高监管执法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狠抓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和维护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五)严格执法问责。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规定,依法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把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做到执法检查不折不扣、不走过场,确保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到位。
 
    在本计划下发后,省应急厅有关处室和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要制定本单位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细化检查任务分工;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要将本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执法检查台账报送政策法规处,适时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各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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