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 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推动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相关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折不扣取消14 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一)立即取消14 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原国家发证的水工金属结构、港口装卸机械、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制冷设备(不含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不含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防爆电气、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等8 类产品和原省级发证的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饲料粉碎机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等6 类产品的各项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按权限由总局或省局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由总局或省局按照审批权限分别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实施3 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对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防爆电气、燃气器具(消费者日常使用的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和制冷设备(标定容积500L 以上大冰箱)等3类产品,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省局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到期的,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省局分别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同时,在生产许可向3C 认证管理的转换过程中,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合规性的监管。对其他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推动转为自愿性认证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认证工作。
(三)做好 4 类下放管理权限产品的承接和实施。自2018年12 月1 日起,内燃机、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防伪技术产品等4 类产品由省局负责审批发证。12 月1 日前受理的这4 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省局负责4 类产品承接发证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做好人员和审查机构的培训工作,负责与总局就现有4 类产品审查人员队伍和审查机构的工作对接,组织实施细则及省级发证的宣贯工作,制定完备省级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局审查中心负责按照新修订的4 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审查人员培训、审查人员专家库建设等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协调湖南政务服务网做好4 类下放管理权限产品的系统修改工作。
二、全面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准入服务
(一)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4 类产品(国证7 类,省证17 类),立即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 年内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即企业提供12 个月内有效替代检验报告的,均免除发证检验报告,不再重复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1 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二)实行后置现场审查。自2018 年12 月1 日起,对除危险化学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按照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取证。明确后置现场审查为特殊的证后监督检查,省局要按程序规定尽快安排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在企业取证一个月内实现全覆盖。新实施细则颁发后,后置现场审查要按照新修订实施细则要求,重点检查必备设备、原材料进厂把关、出厂检验等制度和实施情况,以及企业承诺事项。
(三)期满换证企业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将延续换证要求的“提前6 个月”放宽为“提前30 个工作日”。即生产许可国家发证7 类产品和危险化学品期满换证企业作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的,免于实地核查。
(四)实施“一企一证”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一企一证”制度。具体为:将现行的按产品实施细则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制度调整为按企业主体发证,由“一企多证”调整为“一企一证”,即一家生产企业在一个生产场所从事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生产,仅需要取得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对许可申请实施审查时由总局或省局统一进行编号,在附本中注明所有许可的产品名称,一般以企业主导性产品编号为证书编号。
(五)积极稳妥推进下放审批权。根据《决定》关于“适时压减目录、下放审批权限或转为认证管理”和《通知》关于“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的要求,方便企业当场取证,实现发证与例行检查、证后监管的有效衔接,省局将另行制定有关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将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下放市州质监局。各有关市州质监局要按照要求做好承接工作。
(六)实施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仅需提供“一单一书一报告”,除涉及产业政策需提供发改、经信部门项目备案或公告等证明材料外,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其他申报材料(国家发证产品等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升级后实施)。对省级发证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更和一般标准变更等审批事项,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取证,不再实施后置现场审查。进一步研究简化申报材料的相关工作,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等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查询的材料和证明事项逐步取消。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推进监管信息公示公享。推动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制度。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省局、有关市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企业提交的承诺书、检验报告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对为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开展飞行检查、比对试验等监督检查,规范检验行为。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增加地方监督抽查频次。
(三)加大不合格企业退出力度。根据《决定》,对于提交虚假检验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由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机关和委托发证机关依法直接做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于作出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获证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加大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力度,加强跟踪抽查,推动将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有效震慑。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安全评估等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根据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细化省级发证产品管理工作规范,及时调整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许可制度改革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许可证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许可证改革工作效能,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
(联系人:省局质量管理处张健,联系电话:0731-89967043)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11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