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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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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15 09:15:4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05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5号)有关规定和排污许可工作安排,我区将组织各地州市开展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4-12 生效日期 2019-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5号)有关规定和排污许可工作安排,我区将组织各地州市开展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水处理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9年10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申领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114.251.10.126/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四、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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