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11 09:49:16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087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8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4-10 生效日期 2019-04-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8号),我厅组织制定了《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测、严格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做好不合格产品(企业/经营户)的后续处理工作,要对各地州市兽药的抽样进行指导,给予抽样单位在兽药可追溯、二维码查寻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给予各检测机构在检测参数、标准品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结合当地兽药监管实际,把兽药监管与抽检有机衔接,做好监督抽检工作,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并及时上传相关证据至省农业农村厅,对兽药经营企业不按GSP管理和不使用兽药可追溯系统的要依法处理。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强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上报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情况,应已完成对违法主体的案件查处,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向我厅畜牧兽医处报告查处信息,我厅将定期发布查处结果通报。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结果通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检打联动落实情况的通报,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假劣兽药查处等工作纳入2019年我厅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各地假劣兽药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将第一时间把各地上传的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销地证据移送属地管理部门进行及时查处,形成监管合力。各监督检验任务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要加强与相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报我厅畜牧兽医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联 系 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杨锦华;电话:0871-63116830 (传真);电子信箱:1284753147@qq.com 。
 
    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谭梅;电话:18669074674;电子信箱:ynsysls@163.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9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