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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退出有关事项 (农业部公告第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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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28 14:38:40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713
核心提示:2011年6月以来,全国未检出亚洲I型口蹄疫病原学阳性样品。经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评估,我国亚洲I型口蹄疫已达到全国免疫无疫标准。农业部研究决定,从2018年起调整亚洲I型口蹄疫防控策略,实施以监测扑杀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现将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退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2635号
发布日期 2017-12-29 生效日期 2017-12-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11年6月以来,全国未检出亚洲I型口蹄疫病原学阳性样品。经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评估,我国亚洲I型口蹄疫已达到全国免疫无疫标准。农业部研究决定,从2018年起调整亚洲I型口蹄疫防控策略,实施以监测扑杀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现将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退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组分的疫苗。
 
    二、除承担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或抗原储备任务的企业外,疫苗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应于2018年5月1日前将有保藏价值的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生产和检验用毒交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保存,其他有保藏价值的流行毒分离株或阳性血清交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保存;无保藏价值的活病毒及其相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销毁,不得自行保藏。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易感动物监测,对出现O型、A型口蹄疫免疫失败情形的,要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检测,发现问题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养殖场(户)要认真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配合兽医主管部门采取隔离扑杀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病毒保藏和相关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制售、使用疫苗,以及违法保藏病毒、违法开展实验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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