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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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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26 09:03:27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6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切实提升全省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19〕31号
发布日期 2019-03-15 生效日期 2019-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切实提升全省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全省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执法信息公开标准。2019年6月底前,省司法厅制定全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8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等职责,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格式公示执法信息,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全面公开基本执法信息。2019年7月底前,要全面梳理并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制定行政执法流程。2019年7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权职责,编制完善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4.建立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依托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5.完整公示窗口信息。2019年7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6.严格履行告知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7.按期公示执法结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完善信息公开制度。2019年7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9.建立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2019年7月底前,省司法厅制定出台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标准。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0.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2019年6月底前,省司法厅制定出台全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1.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2019年10月底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要按照对应国家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统一本系统执法文书格式,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要在各部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12.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的证据作用。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和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2019年10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实际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制度;研究制定本机关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
 
  13.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14.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15.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6.建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2019年10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执法信息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7.确定法制审核机构。2019年5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8.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19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省级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19.严格法制审核标准。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0.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21.规范法制审核流程。2019年5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和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22.落实法制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3.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24.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25.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26.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27.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8.统一规范执法数据标准。根据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牵头完善本系统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
 
  29.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30.建设行政执法数据中心。2019年7月底前,省司法厅要统筹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全省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31.应用智能技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32.提升执法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2019年5月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做好本区域内的督促检查和跟踪评估,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并在2019年法治建设考核中检查验收,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二)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开展宣传培训。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开展本地区本行业“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通过网络学习、专项培训、专题调研、经验交流等方式,不断拓宽学习培训的渠道和空间。通过建立“三项制度”示范点、专题研讨、组织竞赛等方式,不断加强业务交流,推动“三项制度”向纵深发展。
 
  (四)加强督促考核。2019年5月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五)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2019年11月底前,省政府各执法部门要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请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2019年6月底前,省司法厅要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7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法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汇总建立本级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根据国家规定,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地区: 甘肃 
 标签: 指导意见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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