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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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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11 09:05:3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49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8〕77号
发布日期 2018-07-23 生效日期 2018-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关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预防违法和不当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禁超越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证明材料;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三、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实际,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制度建设,明确本单位、本部门相关机构和处室之间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审议、备案、清理等工作环节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全面纳入制度管理范围。制定重要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文件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工作环节做出具体规定,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理论学习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理论和规定纳入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内容;要加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行政规范性文件理论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真正把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治关、法律关、业务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理论知识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把深入学习《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与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宪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合法合规意识。
 
    五、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发布重要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充分利用网站、报纸、电视等载体,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对文件的核心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关键词等内容进行重点解读,便于理解执行,避免误解误读。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行政机关在本级政府规定的统一发布载体及其他载体上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一并发布。
 
    六、畅通行政规范性文件社会监督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畅通社会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要通过在本单位、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公开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方式,公布监督渠道。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质疑的,制定机关要认真进行研究,如确实存在违法事由,应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违法事由不成立的,应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拒不纠正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调审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七、认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产权保护、证明事项等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所有文件开展全面自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存在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文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及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环境整治等内容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合法规范。上述清理结果要与证明事项、产权保护清理结果一并于8月底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县级人民政府的清理结果中还应当包括对乡镇人民政府制发文件的清理情况。对有关机构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可能涉及机构、职责调整、合并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提前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明确修改范围和内容、拟订修改方案,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有关决定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废止,按时完成清理任务,确保机构改革前后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和各级行政机关履职顺利衔接。
 
    八、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报备工作职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障机制,做到组织、制度、人员、责任四落实,切实履行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大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在备案审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情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并由备案机关或者提请监察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区: 宁夏 
 标签: 法人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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