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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8〕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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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11 09:02:59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0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秘〔2018〕185号
发布日期 2018-07-31 生效日期 2018-07-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严禁越权发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与同一级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设定撤回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未经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意不得设定事业性收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终止执行既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得将下级政府的法定职权规定由上级政府行使、将政府部门的法定职权规定由本级政府行使,将一个部门的法定职权规定由另一个部门行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越权向党的组织行文或在行文中对党的组织提要求、作指示。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是否发文要深入研究、区别对待,不得照抄照搬照转、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内容相近的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合并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未经本级政府授权,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下发文件。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翻印。
 
    三、严把文件质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没有必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者暂缓制定。强化大局意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吃透上级政策精神。强化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突出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回应群众关切,推动问题解决。强化精准发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强化务实管用,建立的制度要切实可行,采取的措施要具体明确,操作流程要清晰明了。强化严格规范,了解、掌握、运用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和技术,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周密,文字精练、准确。
 
    四、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公文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确保文件制定程序正当,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五、认真评估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对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并切实予以贯彻执行。
 
    六、广泛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广开渠道,察民情、听民意、汇民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意见和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及时说明理由。
 
    七、严格审查把关。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更不得制发文件。文件内容涉及公平竞争事项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文件的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文件起草部门、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负责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好文件审查关。
 
    八、坚持集体审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做到有据可查。主要领导不得在其他参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的意见。
 
    九、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十、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文件中载明。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十一、强化备案监督。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决不许不报、漏报、瞒报,报而不审、流于形式,审而不纠。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管理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对备案的文件要切实担负起审查的职责,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不当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机关要按规定进行处理。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加强与党委、人大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
 
    十二、强化考核问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进行纠正和查处。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违法、不当的,要及时修改、废止。
 
    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本通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报省法制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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