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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农办疫控发〔20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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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7 13:23:55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49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12号)有关要求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疫控发〔2019〕44号
发布日期 2019-03-06 生效日期 2019-03-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12号)有关要求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该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二、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应当获得相应行政许可。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实验室具备五年以上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工作基础,且无生物安全事故记录,有与非洲猪瘟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团队、技术储备和专项经费保障。二是实验室通过ISO17025认可、资质认定(CMA)和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相关实验活动扩项认可。三是实验室地理分布符合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管理要求,满足区域非洲猪瘟防控需要。四是实验室实验活动管理无不良记录。五是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其他规定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实验活动应当经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初审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核批准。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非洲猪瘟病毒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查同意。
 
  三、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应当实行全程监管。一是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审批。对未经批准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二是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承诺制度和报告制度。各实验室在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期间,应当每季度将实验活动情况向省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报告。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实验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相关科研成果发表需要接受生物安全审查。三是加强实验活动监督检查。各级兽医主管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实验活动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实验室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并严格落实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四、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事非洲猪瘟检测的实验室全面开展生物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开展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经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批准,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任何生物安全事故,具有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二是实验室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是否按要求做好样品检测前的处理和灭活,检测结束后废弃物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相关物品和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以及剩余样品的销毁等无害化处理。三是实验室检测结果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于发现的疑似阳性结果,是否立即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送样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将不定期开展生物安全检查。
 
  我厅此前印发的关于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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