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和市场供给工作,缓解规模养殖企业生猪压栏、种猪仔猪转运困难等问题,在非洲猪瘟疫情I级应急响应期间,全省有条件地试行生猪“点对点”跨市调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点对点”调运资质条件
1.生猪养殖企业向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应具备条件:生猪养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格落实防疫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接受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规模为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在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大型规模养殖企业填报了信息;养殖企业所在县现有屠宰场(厂)屠宰能力不足;调运生猪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2.生猪屠宰企业接收养殖企业“点对点”调运,应具备条件:生猪屠宰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资格审核清理换发了A类《生猪定点屠宰证》;年设计屠宰能力15万头以上;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制度,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近3年内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具备冷藏和冷链运输设施设备;屠宰企业不定期对环境及产品采样送检。
3.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应具备条件:生猪养殖企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格落实防疫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调运种猪的,必须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报告;调运仔猪的,仅限于大型生猪养殖企业仔猪转场育肥,不允许串场装运或卸载,实行整出整进,且转场仔猪每批次不少于500头。
二、运输车辆及路线要求
“点对点”生猪运输车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要求,已在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可储存半年以上。车辆按指定路线“点对点”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承运人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将有关情况立即反馈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在装载前、卸载后及时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三、严格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
1.严格申请报备。符合“点对点”调运资质条件、确有调运需求的生猪养殖企业和生猪屠宰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点对点”调运申请,填写江西省“点对点”跨设区市调运生猪备案表(见附件),并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双方购销合同或协议、运输车辆、运输路线等材料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申请调运的生猪养殖企业,在生猪调运前15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对每个待出栏圈随机采集2头生猪血液样品送检。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从防疫条件、管理水平、养殖和屠宰规模、肉品质量内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严格核查把关,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区市同意后,报调入地县级和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备案表扫描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存档。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尚未解除封锁的设区市的生猪养殖企业,暂不参与“点对点”调运。
2.规范检疫出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规范出具检疫证明。“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出证之前必须检查有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调运生猪时,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应随行,生猪运抵屠宰企业、养殖企业后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回。
3.强化调运监管。各地要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项禁令”要求,加强“点对点”调运监管,压实生猪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措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出台实施的各项调运政策,对本地出台的现有生猪及产品调运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原则上县级不允许出台相关调运政策,市级要对现有调运政策进行梳理,不符合国家和省里政策精神的要进行清理。省际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省内市、县设立的临时检查消毒站,要加强验证查物和消毒工作,对来自高风险区、无证或证物不符等违规调运的要进行查处。要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场监督巡查工作,发现违规调运、偷运和不符合“点对点”要求的违规调运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江西省“点对点”跨设区市调运生猪备案表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