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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的通知 (陕动监发〔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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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8 08:52:47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785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陕西省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确保出厂(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陕动监发〔2017〕28号
发布日期 2017-08-28 生效日期 2017-08-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杨陵区动物防疫站,韩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神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府谷县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加强我省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确保出厂(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生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执法职责,明确执法内容,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做好屠宰环节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工作,对违纪违规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严肃地责任追究,严防染疫、病死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同时,根据各单位授权执法的实际情况,做好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及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加强宣传,明确责任主体
 
  从事畜禽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是要加大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和培训等方式,将科学合理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重要性以及贩卖、屠宰病死动物的法律责任告知屠宰场和贩运人员,营造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管,严格监督执法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一是要对辖区内所有屠宰厂(场、点)全面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落实“四查”,即:一查有无屠宰病死动物行为,二查是否按规定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查是否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查出场肉品是否符合检疫合格并证章齐全。要确保屠宰环节不漏一场一点,不留任何死角。发现未按照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追查病死畜禽的流向,并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要通过认真排查,及时发现辖区内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拾遗补缺,坚决杜绝贩卖、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的违法事件发生。二是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督促从事动物屠宰、贩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并监督其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三是要建立健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屠宰场无害化处理“一对一”监管,落实监管人员,责任到人,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完善监管记录,切实做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四是要强化屠宰检疫把关,对检出的病死动物及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对病死动物及其他不能屠宰的动物坚决落实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要求,严厉打击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
 
  四、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屠宰厂(场、点)要依法严肃组织查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理。要积极与食药、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厉打击屠宰环节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或收购贩运、屠宰病死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非法屠宰病死动物、出售病死动物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8月28日
   附件:关于加强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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