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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牧质字〔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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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0 16:13:3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387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形成屠宰行业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良好发展机制,现将《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新牧质字〔2018〕10号
发布日期 2018-05-26 生效日期 2018-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 示范厂创建申请表
 
   2. 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提纲
 
   3. 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形成屠宰行业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良好发展机制,现将《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畜牧厅
 
  2018年5月26日
 
  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推进我区畜禽屠宰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为全面实施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58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自治区畜牧厅决定组织开展全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创建目标
 
  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是屠宰行业提质增效的有效途径,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应分阶段逐步推进。2018—2020年,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以实施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着力点,在全区创建15家左右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厂(以下简称“示范厂”),再从这15家中选择5家报送农业农村部,争取列人全国100家示范厂名录。
 
  二、创建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二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行为;三是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四是上年度屠宰量2万头只以上。
 
  (二)示范厂创建条件
 
  参加示范厂创建的畜禽屠宰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另发)要求,加强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
 
  1. 质量管理制度化。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畜禽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畜禽入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屠宰加工过程质控、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有效开展内控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二是制度落实到位。所屠宰畜禽主要来自有养殖场或签约养殖场,严格落实畜禽入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地记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有效追溯。
 
  2. 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二是建设规范。厂区和车间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三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四是环境卫生。生产车间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离,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3. 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隔离、急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空间和面积满足生产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清洗消毒、温度控制、通风、照明、仓储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检疫检验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生产设施,做到合理安装、运行正常。信息化体系健全,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联网运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4. 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屠宰操作和肉品品质检验操作。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要求,实施有效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控制。三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四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5. 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装备齐全。建有一定规模检测检验实验室,配备常用检测检验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理化、生化及兽药残留检测检验能力。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根据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开展检测检验。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人员合格。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 排放处理无害化。一是流向科学。畜禽屠宰厂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畜禽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三、申报程序与确定
 
  符合上述创建条件的畜禽屠宰厂,可自愿申请参加示范厂创建(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市、区)、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的原则报畜牧厅备案。畜牧厅审核确定参加标准化创建的屠宰厂名单。
 
  已拟定入围示范厂创建的畜禽屠宰厂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规范和创建标准(另发)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完善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相关屠宰厂撰写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填写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至畜牧厅等待验收。
 
  验收合格的畜禽屠宰厂名单由我厅统一上报到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审查通过后统一对外发布,颁发由农业农村部确定统一样式的证书标牌。
 
  四、组织实施与工作要求
 
  (一)进度安排
 
  2018年6月,各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让畜禽屠宰厂和广大消费者了解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为标准化创建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2018年7月起,各地畜禽屠宰厂可按程序申请参加示范厂创建,并开展自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厂初核,初核合格后及时将初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畜牧厅审核验收。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要求每个地(州、市)原则上至少推荐2-3个开展创建工作的示范厂进行申报验收(多者不限)。
 
  2020年1月起,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总结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厂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2020年7月底,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总结报告报送畜牧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屠宰办),我厅将适时通报各地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情况。2020年12月底,我厅将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
 
  (二)任务分工
 
  畜牧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屠宰办)负责组织全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验收示范厂。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现场抽查核验、专家评审等工作。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
 
  (三)工作要求
 
  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屠宰办)及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中央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审核,严明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在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过程中,不得借机向屠宰厂收费、变相收费,不得损害屠宰厂合法权益,确保创建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畜牧厅和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验收组,负责验收示范厂。畜牧厅将加大培训力度,及时对验收组专家、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相关畜禽屠宰厂进行标准化创建培训。
 
  (四)监督管理
 
  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屠宰厂的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和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内容、监管频次,强化监管检查。在示范厂创建过程中,严格把关、宁缺勿滥,对于验收合格的示范厂加强后续监管,推进示范厂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畜牧厅和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示范厂创建条件的畜禽屠宰厂,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畜牧厅取消示范厂称号。
 
  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厂的引领带动作用,为全面实施畜禽屠宰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不断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畜牧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屠宰办),阿里木江,里达0991-8527733,邮箱:107269704@qq.com。
 
  附件: 1. 示范厂创建申请表
 
      2. 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提纲
 
      3. 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

附件1

               示范厂创建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屠宰企业 企业类型 □屠宰 □屠宰加工
基本情况 上年度年屠宰量  
  (万头、只)
  企业设计屠宰规模  
  (万头、只/年)
  畜禽定点屠宰证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  
  环保达标证明文件  
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自评报告提纲

 

一、畜禽屠宰厂基本情况概述。

二、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

三、企业环境、设施等硬件配备情况(即企业在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等方面创建情况)。

四、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控制等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即企业在质量管理制度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等方面创建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六、自评结果。
附件3

               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申请表

申请企业  
企业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验收类型 □牛羊 □猪 □禽 □其它
屠宰企业 标准化畜禽屠宰厂
创建情况 质量管理制度化 □是 □否
  厂区环境整洁化 □是 □否
  设施设备标准化 □是 □否
  生产经营规范化 □是 □否
  检测检验科学化 □是 □否
  排放处理无害化 □是 □否
县(市、区)畜牧兽医 (盖章)
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地(州、市)畜牧兽医 (盖章)
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盖章)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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