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农办通〔2018〕15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农办通〔2018〕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9 03:37:3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795
核心提示:现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的通知》(农办发[2017]65号),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 宁农办通〔2018〕15号
发布日期 2018-01-12 生效日期 2018-0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农牧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的通知》(农办发[2017]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行政,积极稳妥审定禁养区划定工作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在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这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但在我区禁养区划定工作中,个别县(区)没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规定,出现了“超范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超范围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补偿不到位”等现象,各市、县(区)严格按照《指南》等标准重新审定本辖区禁养区划定工作。尤其是对水源保护区的审定,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定的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准确划定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经过审定,如确认原上报的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发生变化,各地要以政府文件重新上报,并说明依据和原因,提出调整意见。对各地提出的需要调整的企业,农牧厅将会同环保厅进行实地查看确认。认定后向农业部、环保部提出调整意见。
 
  二、明确畜牧业区域发展定位,促进畜牧业结构调整
 
  为推动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农业部和自治区农业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指导各地推动工作。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安排实施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工作。2018年要把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重点工作下大力气进行研究,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优化畜牧业产能和提高农民收入为重点,适度发展生猪、肉鸡等传统养殖,改善草畜产业占比过重等问题。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畜禽禁养区划定、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是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我区贺兰县等6个县(区)列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大县名单,是畜禽粪污治理的重点区域,也是国务院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点。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出台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实施项目整县推进等多个方面用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验收达标。
 
  农牧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附件: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的通知》
 地区: 宁夏 
 标签: 农业 畜禽 畜牧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77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92) 其他法规 (51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