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桂农厅发〔2019〕10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桂农厅发〔2019〕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1-24 04:11:41  来源:广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705
核心提示: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以下简称“三规程”)。广西省农业农村厅转发“三规程”,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2019〕10号
发布日期 2019-01-13 生效日期 2019-0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
备注  附件: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1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以下简称“三规程”)。现将三规程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市、区)农业(兽医)主管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通过组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对辖区官方兽医进行全面培训,使之全面掌握三规程的新规定。
 
  二、各地要通过适当的途径、方式将三规程相关规定告知辖区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者,严格督促、监管其履行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强制免疫、消毒、检疫申报、跨省引种审批、调运监管等规定。
 
  三、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官方兽医必须严格按照三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严禁未经检疫、未按程序实施检疫就出具检疫证明或为来源不明、不符合条件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四、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要求,生猪屠宰应全面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其检测工作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承担,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实施监管。
 
  五、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涉及的相关疫病病种的实验室检测,由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经我厅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六、在实施检疫过程中,凡发现动物不明原因死亡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报告、处理。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罗元杰,联系电话:0771—5829849。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1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76) 法规动态 (87)
法规解读 (2654)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