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2-07 11:27:28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48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24日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省政府决定,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将省级行政权力清单中1300项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属地化执法,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 2018-11-16 生效日期 2018-1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修订公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24日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
 
    2018年11月1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将省级行政权力清单中1300项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属地化执法,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事项清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