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职能已划归海关总署,请各驻华大使馆转告本国主管机构及相关企业,请尽可能于2018年12月15日前,按要求向海关总署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中方专家需要必要的工作时间完成文件审查。迟于12月15日提交申请的,可能会对相关产品贸易造成影响。
顺致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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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食品函〔2018〕1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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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11-29 | 生效日期 | 2018-11-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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