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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工作方案》的函 (国检(京饲)函〔201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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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15 14:09:37  来源: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浏览次数:2699
核心提示: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打击违法添加行为,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业司关于开展2018年饲料质量安全预警工作的通知》(农牧饲便函【2018】第34号)工作安排,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制定了《2018年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发布文号 国检(京饲)函〔2018〕07号
发布日期 2018-09-19 生效日期 2018-09-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打击违法添加行为,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业司关于开展2018年饲料质量安全预警工作的通知》(农牧饲便函【2018】第34号)工作安排,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制定了《2018年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2018年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工作方案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2018 年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药物饲料添加剂预警排查工作方案
 
    一、承担单位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山东省饲料质量检验所、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等 9 家单位。
 
    二、排查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三、排查对象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四、排查产品
 
    1. 猪、禽、水产、肉牛(羊)、兔商品饲料。猪、禽、水产、肉牛(羊)、兔商品饲料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 3:4:1:1:1,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 1:1:1:1:1。在饲料生产企业抽样 585 批次,在经营单位抽样 165 批次。
 
    2. 药物饲料添加剂。每个地区在饲料生产企业抽检 5 批次药物饲料添加剂,共 150 批次。
 
    五、监测项目
 
    1. 经农业部批准的、可长期在饲料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详见农业部 168 号公告附录 1)。
 
    2. 经农业部批准的、凭兽医处方可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详见农业部 168 号公告附录 2)。
 
    六、有关事项
 
    1.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编制总结报告。
 
    2. 取样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地区及预警排查批次详见附表。可以采用监督抽查工作中抽取的部分样品。取样单位向检测单位转交样品时,应随样品附上标签。
 
    3. 检测结果仅作预警分析使用,不向被取样单位和地方管理部门发送检测报告。
 
    4. 各检测单位应于 2018 年 11 月 01 日前完成检测任务,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样品来源与组成、操作规程、评估结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预警分析和工作建议等)分别报送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会同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2018 年度药物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分析报告》,于 12月 1 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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