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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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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0-31 09:26:11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315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
发布日期 2018-10-29 生效日期 2018-10-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09-27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退出口岸验核相关事项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第152号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以下简称证件)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发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三、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需要,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通信网络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核纸质证件等原因,也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四、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五、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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