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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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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0-27 11:26:5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445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2号
发布日期 2018-10-17 生效日期 2018-10-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件)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型式试验证书》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发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四、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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