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要求,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 QS”标志。为按期做好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更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食品生产者持有编号为“QS”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为“XK”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或编号为“皖卫食证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书,且截至2018年10月1日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如生产者于2018年10月1日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提出更换证书的申请。各市、直管县局应督促辖区内的相关食品生产者按期完成证书更换工作。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