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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更换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食药监审秘〔2018〕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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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07 03:15:35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84
核心提示: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要求,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 QS”标志。为按期做好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更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审秘〔2018〕410号
发布日期 2018-09-04 生效日期 2018-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要求,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 QS”标志。为按期做好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更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食品生产者持有编号为“QS”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为“XK”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或编号为“皖卫食证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书,且截至2018年10月1日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如生产者于2018年10月1日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提出更换证书的申请。各市、直管县局应督促辖区内的相关食品生产者按期完成证书更换工作。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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