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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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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8-29 11:26:57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0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18〕69号
发布日期 2018-08-27 生效日期 2018-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破解我省农产品供给结构性矛盾的有效路径,是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重要抓手,是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激活农村发展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近年来,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提升空间十分巨大。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逐级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全产业链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全力补齐制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短板,为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劲动力。
 
    二、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以做大做强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中药材、肉牛、咖啡等8个产业加工业为重点,推进“大产业+新主体+新平台”发展模式,按照“创品牌、育龙头、建平台、占市场、解难题”工作思路,用工业化理念全产业链推进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业绿色化、优质化、标准化、规模化、名牌化发展,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集群不断壮大、科技和管理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农产品加工业规模效益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实现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技支撑、绿色发展。建设全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及加工品,占领行业制高点。
 
    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薄弱环节、制约瓶颈和重点领域,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以农为本、转化增值。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着力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进一步提升品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集聚发展、利益共享。引导加工产能向农产品主产区、优势产区、加工园区和物流节点集聚,打造专用原料、加工转化、现代物流、便捷营销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获得产业链增值收益。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力争全省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农产品加工水平显著提高,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
 
    到2025年,力争全省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3∶1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实现重大跨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进入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强省行列。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农产品加工业布局。以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为基础,以茶叶等8个产业加工业发展为重点,推进加工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布局,形成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相衔接相配套的上下游产业融合格局。支持重点产业领军企业跨区域带动发展精深加工。支持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设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和便捷智能的仓储物流体系。支持鲜活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平台和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城市郊区发展主食、方便食品、休闲食品、传统食品和净菜加工。支持贫困地区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商务厅、扶贫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引进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强化金融、财政、用地和税收政策支持,培育壮大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本土农业龙头企业。优化招商环境,开展精准、定向、专项招商活动,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目标企业以及国内外农业龙头企业、关联企业、配套企业和研发机构来滇投资,设立农产品加工区域总部、加工生产基地、加工研发中心。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增强发展实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招商合作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国资委、金融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促进商品化处理,减少产后损失,夯实农产品初加工基础。支持加工企业加大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力度,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开展精深加工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工程化装备研发,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加强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循环利用、全值利用、梯次利用。采取先进的分级、提取、分离与制备技术,集中建立副产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渠道,提高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围绕农产品加工重点领域,建设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和技术集成示范基地。组建云南绿色食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瞄准国内外高端市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组织实施营养功能成分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营养均衡、养生保健、食药同源功能性食品。搭建农产品加工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成果转化、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促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研发与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有效对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鼓励加工企业自主设立或借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有平台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加工设备。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并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打造知名产品品牌。制定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构建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完善质量品牌管理制度,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全程化质量控制能力、品牌培育创建能力,打造独具特色、绿色生态、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云系”知名品牌。支持宣传推广茶叶等8个重点产业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拓展市场销售渠道。大力开拓以中东为主的国外市场和以北京、上海为主的国内市场,扩大云南农产品影响力和市场份额。支持构建全链条、网络化、标准化、智能化、可追溯、高效率的农产品现代化物流体系,建立覆盖全省主要产地和销地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体系。积极推进农村电商发展,鼓励发展农产品跨境电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云南高原特色农产品线上、线下专卖店,进一步畅通农产品上行渠道。鼓励企业在各大主流媒体、网络平台以及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体宣传推广云南优质特色农产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强化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耗等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质量管理、食品安全控制、质量安全追溯等体系认证。支持企业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推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和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提升农产品和加工产品质量。(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鼓励企业全产业链发展。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创新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林业厅、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九)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将农产品加工业纳入“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加工新模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积极发展高原直通车、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旅游发展委、农业厅、教育厅、民政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生产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完善薪酬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理人。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加工等有关专业。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养一批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高质量人才、技能人才和创业带头人。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创新孵化园,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加工企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业厅、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金融服务支持
 
    1.加大信贷投入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信贷投入,2018—2022年期间,力争每年对各级农产品加工企业发放贷款300亿元以上,逐步提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部分按照《云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金〔2017〕18号)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2.提升企业融资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拓展企业抵(质)押担保物种类,推广生产设备等动产抵押业务。探索发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大额订单、农副产品仓单等质押贷款业务。积极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财产保险、货运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服务。探索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发挥保险增信优势,提高企业间接融资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工商局、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3.落实信贷担保政策。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贷款企业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照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4.落实风险补偿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1号)有关政策给予重点支持。各地要组织开展企业贷款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贷款企业的认定、初审和推荐,加强银企对接,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农产品加工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正常经营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对接”,不得向贷款企业转嫁评估费用和收取贷款质押金,禁止对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财政厅、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6.支持鼓励直接融资。鼓励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在上述资本市场成功融资的企业,按照《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金〔2017〕15号)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充分利用贫困地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券等按照规定实行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优势,发挥资本市场推进产业扶贫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银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用地保障机制
 
    1.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设施农业用地优先保障供给,切实解决农产品清洗、分拣、包装和小型冷库等初加工企业设施农业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2.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统筹规划农产品加工建设用地,将永久性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以落实,并根据项目建设时序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优先保障。优先办理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内企业的建设用地及固定资产建设手续和证件。(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3.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闲置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建设用地复垦整理等措施,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企业共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授权省级确定的税费减免,按照程序报批后,可免征的一律按照规定免征,可减征的一律按照规定的最高限减征。符合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可以按日、按收购地点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优先受理出口企业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申报,优先办理符合退税条件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实施优惠能源政策。鼓励企业进入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市场竞争等方式形成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将农产品加工用电纳入优先保障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种植、养殖、加工峰值期用电实行优先保障。因扩大生产需电力扩容,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并给予优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一流企业入滇投资发展,为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注入新动能,快速提升我省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投资,省财政按照《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云财规〔2018〕16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招商合作局、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归集工商、税务、公安、财政、海关、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安全监管、科技等部门的涉企信息,构建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设置综合服务、评价、风险预警系统,嵌入优质信用企业的优先“白名单”或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金融办,省税务局、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
 
    2.促进通关贸易便利。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口岸监管执法和通关流程,实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一站式作业通关新模式,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最大化地为进出口农产品提供便利。发挥我省5小时航空物流辐射圈优势,对高附加值农产品航空运输给予仓位优先权,降低农产品流通损耗。(责任单位:昆明海关,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质监局、民航发展管理局)
 
    3.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风险分级管理和属地责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追溯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将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纳入全省各级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予以监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技术创新、品牌打造、市场开拓等方面。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落实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开展年度政策落实效果评价,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责任目标纳入全省“三农”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统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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