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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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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8-21 08:37:14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619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州市实际,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广州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发布单位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8-14 生效日期 2018-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8-13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各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地区饮食行业协会、各餐饮业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业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行业。
 
    第三条本规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则,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餐饮业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倡导和协助行业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理利润。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公开标示价格和收费标准。
 
    倡导和鼓励餐饮业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项)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可以灵活采用菜谱、标价签(牌)、价目表(册)、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智能化终端等多种方式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并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监督。
 
    第九条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基本要素包括商品(服务)的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位和价格(收费标准),对于有规格、等级、产地、品质等要求的还应当予以标示。
 
    经营者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条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服务时,应当标明套餐的价格以及所含单品的名称、份量等内容。
 
    第十一条时令性较强、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鲜活商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的位置标明当日价格。
 
    称重计价的菜品需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确认。
 
    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对餐前小食、纸巾、米饭、茶水等商品单独计费,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内容进行明码标价,并于消费前主动告知消费者。
 
    第十三条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如有消费限制的,应当一并标明。需另收费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并提供预订清单,由消费者确认。
 
    第十五条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电话订餐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告知消费者收费办法和标准。
 
    第十六条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管理,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
 
    第十七条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计量计价方式与行业惯例不一致或者标价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采取扩大字体、突出色彩对比等醒目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特别标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
 
    第十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经营者在消费者结算时应提供消费结算清单。消费结算清单应如实列明消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和价格,以便消费者查核,接受消费者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两单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订单,列明拟消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和价格等,经消费者签字确认后,经营者再提供商品或服务。
 
    第二十条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开展促销活动时,促销原因、规则、期限、范围、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
 
    (五)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
 
    (七)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八)未对与行业惯例不一致的计量计价方式或价格附加条件予以特别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尤其是促销活动前后的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在餐饮消费前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如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可保留相关凭证,及时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及时将经营者价格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依照相关规定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则,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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