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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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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8-17 16:20:2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94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8〕49号
发布日期 2018-08-02 生效日期 2018-08-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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