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国家和自治区化妆品监管工作安排部署,现将《2018年宁夏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宁夏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强化经营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经营秩序,治理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确保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工作,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推动化妆品市场秩序治理,严厉查处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全面落实化妆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化妆品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提高行业守法经营诚信水平;落实监管部门监督责任,推进行业自律和市场规范;普及化妆品安全消费常识,不断提升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内容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合法合规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化妆品,整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化妆品经营(含网络销售)市场秩序。
(一)严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合规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规定。运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http://125.35.6.80:8080/ftba/fw.jsp),仔细核查上市销售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凡是销售未获得备案凭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采取下架停止销售的措施。
(二)严查特殊用途和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开展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监督检查,查处销售无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运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http://qy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dir.html),核查批准文号(备案号)信息是否一致和有效。凡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没有查询到批准文号信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一律按销售未经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进行查处。
(三)严查“三无”违法化妆品。一查国产“三无”化妆品产品,查处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和无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三无”国产化妆品;二查进口“三无”化妆品产品,查处无中文标签、无进口批准文号和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证明等“三无”进口化妆品。运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http://125.35.6.84:81/xk/),核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是否一致。凡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查询到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信息的,一律按销售无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查处。
(四)规范化妆品经营管理行为。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所经营的化妆品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是否和许可(备案)信息一致,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注适应症;是否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违规标识和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2018年8月中旬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分为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检查、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在2017年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建档摸底的基础上,完善化妆品经营单位(含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信息档案,以大中型代表性化妆品经营单位、美容美发机构、母婴用品店以及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为重点,确定辖区内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及时间进度表,统筹安排实施辖区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检查阶段 (9月1日-10月20日)。各地组织人员按照当地化妆品经营企业数量的10%进行抽查,同时对每一个经营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检查销售的化妆品品种,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台账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导有关化妆品经营(含网络销售)者及时完成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0月21日-11月15日)。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总结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持续保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成效。各市、县(区)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案件查处,整治违规产品。各市、县(区)局开展专项整治时,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附件1)。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化妆品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没收和销毁等有效行政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监督指导并行,加强责任意识。各市、县(区)局要强化化妆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督导经营单位有效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进货渠道和进货票据管理,进一步提升化妆品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
(四)积极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各市、县(区)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加强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水平,推动化妆品经营行业诚信建设。
(五)按时完成工作,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县(区)局要指定专人按要求收集、统计、汇总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数据资料。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认真梳理工作,11月2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至自治区局保化处。
联 系 人:王梦华
联系电话:0951-5665662,电子邮箱:648305951@qq.com
附件
:1.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1.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2.2018年宁夏化妆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