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现状(2)
涉及到“食品”的法律法规
经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查询,现将台湾截至到2015年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汇总如下,这些法规标准几乎覆盖了所有食品,涉及到食品卫生、农兽药残留、食品输入及查验登记、食品标示、重金属限量、基因改造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等各个方面。
1、涉及到“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管理法》
《食品卫生管理法》及其施行细则
《食品卫生管理法》公布于1975年5月28日, 于2013年4月更名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历经13次修改,该法是台湾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法律基础。其最新“修正案”公布于2015年12月16日,除第三十条申报制度、第三十三条保证金收取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自公布后一年施行外,其他条款自公布尔日施行。
该法由10章共60个条款组成,其中与食品安全卫生相关的章节主要是定义、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业者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管理、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食品输入管理、食品检验、食品查核及管制、罚则和附则。本法对食品、特殊营养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食品业者、食品及营养标示、基因改造等作出明确定义,并对其管理措施责罚机制进行了规定。
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配套,台湾制定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该细则由28大条款组成,从小处着眼,对《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作了详细说明。
依照食品卫生管理法订定的涉及食品卫生的相关标准还有《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本准则适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七款所规定的食品业者,并对食品工厂的建筑与设备作出规定)、《一般食品卫生标准》和《健康食品管理法》等。
涉及到限量的法律法规
台湾食品限量法规标准主要涉及到农药残留限量、动物用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物规格限量和重金属限量等。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提醒:最新限量信息请关注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官方网站。
《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
《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由行政院卫生署于2008年10月21号颁布,截止到2015年12月22日,行政院卫生署(后改制为卫生福利部)已先后对其进行39次修订。该标准具体规定了各类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及豁免农药种类,共由五个附表组成,分别是:附表一,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附表二,外源性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附表三,得免订容许量之农药一览表;附表四,公告禁用农药一览表;附表五,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表中农作物类农产品之分类表。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制定限定了各类食品中动物用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该标准自1987年4月11日发布以来,共修订26次,其最新修订本是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订定的,即台湾卫生福利部于2015年10月16日发布修订《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3条,修正要点包括:增订丁香酚(Eugenol)在鱼肌肉的残留容许量,增订Flavophospholipol在牛、猪、鸡的肌肉、肝、肾、脂及牛乳与鸡蛋等14项残留容许量,增修订左美素(Levamisole)和Tetramisole在家畜类乳等2项残留容许量,增修订泰霉素(Tylosin)在家畜类乳的残留容许量。
关于食品添加物规格限量的基础法规是《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还有《台湾优良食品产品验证检验项目规格及标准》、《食品添加物、特殊营养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污染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中毒原因菌或食品中毒原因微生物名称表》和《饲料添加物使用准则》等具体法规标准,以及关于食品添加物检验方法的法规(如《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乳酸链球菌素》)。
关于重金属限量的法规主要有《重金属检验方法总则》、《食用菇类重金属限量标准》、《食米重金属限量标准》、《牛羊猪及家禽可食性内脏重金属限量标准》和《蔬果植物类重金属限量标准》等,规定了各类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2、涉及到“食品输入及查验登记”的法律法规
台湾关于食品输入及查验登记的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输入食品系统性查核实施办法》、《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特殊营养食品查验登记相关规定》、《健康食品查验委托办法》、《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相关规定》等。以下主要介绍前三个通用性法规。
《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
2014年3月11日,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并于同日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489号令,废止原有的《食品安全管制系统》。2015年6月5日卫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第十二条,此次修订是为了配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制造业依本准则规定所建立的相关纪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资料库至少应保存五年”,因此修订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第十二条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
该准则共计13条,要点包括立法依据、食品安全管制系统的定义、管制小组及其成员要求、食品安全管制系统的执行方法及原则和实施日期等。准则以《食品安全管制系统》为法规架构,重新审视及修改原有条文中的不确定性用语,使之明确化。此外,明确规定管制小组成员中至少一人应符合《食品业者专门职业或技术证照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内部稽核每年至少一次,以确认食品安全管制系统的有效性。
《输入食品系统性查核实施办法》
台湾卫生福利部于2013年2月11日发布《输入食品系统性查核实施办法》,并自发布尔日施行。条文内容主要是关于进口食品系统性查核的流程与相关要求,即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查核、免系统性查核产品、特殊情况和违规情形等明确规范实施系统性查核的产品的范围、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并将肉类产品纳入应实施系统性查核办法的范围。
2014年10月17号,卫生福利部发布修正《输入食品系统性查核实施办法》第三条附表,修正了肉类产品查核措施,并增列第二类牛海绵状脑病毒发生国家来源的非肉类产品查核措施,对于牛海绵状脑病毒发生国家来源的牛肉及相关产品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以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及消费权益。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最早发布于2001年12月14日,历经五次修订,其最新修订版由卫生福利部于2015年6月24日发布。本办法除2014年1月27日发布的第20条及第21条自2014年6月19日起实施外,其他条款自发布尔日起施行。全文共28条,规定了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输入查验方法,包括总则、申请程序、查验程序、绩优厂商优惠措施、查验措施、其他查验规定和附则等章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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