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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食盐监管职能承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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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7-06 11:30: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19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职能交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明电〔2018〕174号,以下简称《明电》)精神,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食盐监管职能承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7-02 生效日期 2018-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120/67868.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职能交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明电〔2018〕174号,以下简称《明电》)精神,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健全完善履行职责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促进食盐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的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我区盐业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盐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精准把握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认真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各项承接工作,确保承接任务如期完成。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监管科(股)室和人员,将监管职责落实到岗位、到人、到基层,实现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无缝衔接。
 
    二、抓住关键环节,稳妥承接职能
 
    (一)明确交接事项。根据《关于自治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职责调整的通知》(桂编办发〔2017〕77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承担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责;承接原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许可审核、审批工作。原则上,各市、县(市、区)比照自治区的做法,明确本级政府食盐监管机构及相应工作职责,这是做好承接工作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稳妥高效推进承接工作。
 
    (二)明确完成时限。市、县两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纳入自治区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统筹安排是自治区的要求,原则上,要按照自治区要求,自治区、市、县三级于2018年6 月30日之前完成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交接。
 
    (三)落实属地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6号)精神,全区盐业监管体制由目前垂直管理调整为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各项改革任务,主动协调,按自治区局安排的时间节点,完成食盐监管职能的交接工作。
 
    (四)切实做好承接工作。一要全面承接食盐监管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是相关规章制度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措施等);二是食盐监管中的案件卷宗(包括已立案尚未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结案的案件卷宗材料);  三是培训资料(含执法人员培训,对生产、经营者培训等);四是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巡查记录;五是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相关资料等。二要抓紧开展培训。要明确承担监管部门和人员,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尽快提高新组建的食盐监管队伍履行能力。三要做到无缝对接。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密切配合盐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属地盐务管理局,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接得顺、接得稳。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投诉申诉等行政职能交接原则上以6月 30日为界。6月30日之前受理的事项由盐业主管部门抓紧办结,6月30日之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特殊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加强衔接、妥善处理。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平稳过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精神,自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过渡期间,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主动协调属地盐务管理部门,积极发挥原盐业监管系统作用,争取共同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行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确保履职到位不出现空档,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四、坚持严格执法,提升监管能力
 
    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项全新的职能,同时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全新的政策环境,使盐业市场秩序不断受到挑战和冲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违法手段日趋多样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难度不断增大,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大考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加加强学习,把握规律,尽快适应,强化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强化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探索创新食盐监管执法模式, 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机制,着力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规范履职,主动作为,严厉打击各种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食盐监管工作不断档、不脱节,监管职责接得住、管得好,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盐。
 
    五、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在履行食盐监管职能过程中,主动与原属地盐务部门沟通学习和协同,借鉴其监管工作经验,以《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涉盐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遵循,探索和完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依法治盐,不断提高食盐监管的履职能力,树立食盐专业化监管队伍的新形象。
 
    在承接食盐安全监管职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局。联系人及电话电话:韦启果,0771-5362893。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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