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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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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7-04 01:24:3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3478
核心提示: 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18年第16号
发布日期 2018-06-21 生效日期 2018-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http://samr.saic.gov.cn/gg/201807/t20180704_274863.html
     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自2018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七、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八、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特此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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