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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企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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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6-29 09:04:55  来源: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129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备案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企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一步明确食品企业标准有关问题进行指导。
发布单位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卫食品发〔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06-19 生效日期 2018-06-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sjsw.jl.gov.cn/zwgk/jgwj/201806/t20180628_4844612.html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备案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品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食品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负责对企业标准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发布、跟踪,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二、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范围。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按法律规定申报备案。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三、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四、实施备案前标准公示制度。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将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在指定网站上公示。食品企业应积极收集修改意见、建议,做好意见整理汇总分析,对社会公示意见及时进行回应和说明。
 
    五、实施备案后标准公开制度。对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卫生计生委将在网站上公布企业标准文本内容,公众可自行查阅、下载,接受社会监督。经备案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六、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原则。食品生产企业报备的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执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七、食品企业标准指标确定原则。报备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制定产品的特性指标,保证标准指标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八、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要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应制定实施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企业做好备案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九、食品安全标准指导解答。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应及时给予指导、解答。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或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推动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实施。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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