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对普通食品标签标识中有“药”字样企业名称信息实施严格监管的通知

关于对普通食品标签标识中有“药”字样企业名称信息实施严格监管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4-13 16:37:23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37
核心提示: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持续对“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实施治理整顿。2009年7月7日,原国家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提出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问题,要求“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2017年7月7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将“食品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4-12 生效日期 2018-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8/04/23635140.html
各设区市、省直属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持续对“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实施治理整顿。2009年7月7日,原国家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提出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问题,要求“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2017年7月7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纳入重点整治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根据《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称是食品标签必须载明的一项重要信息。但在实施“先照后证”工商登记以来,发现个别普通食品生产企业并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却使用含有“制药、医药、药业”等带有“药”字样的企业名称,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是该产品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普通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标签中标示“制药、医药、药业”等带有“药”字样的企业名称,涉嫌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存在误导消费的问题,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属于国家有关部委治理整顿的范围,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的禁限用规则。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上述有关法律、技术标准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与工商登记机关协作配合,加强对普通食品标签中企业名称的管理,防止出现虚假标识的文字或内容。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对含有“制药、医药、药业”等带有“药”字样企业名称的普通食品生产企业,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的药品生产资质;对不具备药品生产资质而带有“药”字样企业名称的普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依法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此前已出现的这种情况,要在清查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送给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处理,或者要求企业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纠正;对没有进行纠正的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到期换证中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请各地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向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报告。
 
    联系人:陈巧云   电话0791-88555367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