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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食药监发〔2016〕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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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2-27 10:07:58  来源: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01
核心提示:现将《广安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广食药监发〔2016〕197号
发布日期 2016-10-12 生效日期 2016-10-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ga.scfda.gov.cn/CL3220/118740.html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分局:
 
    现将《广安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2日
 
    广安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过程管理,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审查细则及良好生产规范,并结合企业自愿认证的质量保证体系等有关要求,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价、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的系列工作的总称。
 
    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定期的自查,也可聘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或体系检查。
 
    (一)自查的主要内容。
 
    1.机构与人员;
 
    2.厂房与设施、设备;
 
    3.原辅料与成品;
 
    4.文件管理;
 
    5.生产管理;
 
    6.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7.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8.产品销售与召回;
 
    9.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事项。
 
    (二)食品安全自查的频次。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白酒、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年1月末和7月末进行自查。
 
    2.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自查一次。
 
    3.出现生产异常、质量问题或质量波动要及时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自查报告。
 
    三、自查报告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自查应当有记录,自查完成后应当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企业综述。
 
    1.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出现紧急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时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2.企业的生产情况。
 
    (1)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
 
    (2)生产产品的品种和数量;
 
    3.报告期间内重大变更情况。
 
    (1)质量体系组织架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受权人、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检验主要岗位责任人员变化情况;
 
    (2)生产环境、主要生产设备、标准及检验设备变更情况;
 
    (3)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的变化情况。
 
    (4)产品设计变更、生产工艺变更情况。一是产品的设计变更,变更后的验证、确认;二是生产工艺的变更,变更后的验证、确认。
 
    (二)生产管理状况。
 
    1.厂房、设施设备和生产环境情况。一是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检定校准情况;二是生产环境(清洁作业区)的控制、监测情况。
 
    2.不合格产品控制情况。一是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整改措施、效果验证情况;二是对于出厂检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产生原因、整改措施、效果验证的情况。
 
    3.人员培训和管理情况。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的各类培训、考核情况及对化验人员实际能力评价等内容。
 
    4.追溯体系建设情况。从原料采购、入厂、发放、生产、包装、入库、销售等各环节信息的记录情况及符合情况;
 
    5.产品检验能力情况。企业检验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实施委托检验的,委托协议的有效性。
 
    (三)制度管理情况。
 
    企业各项制度的制定、实施、记录和存档情况。
 
    (四)其它情况。
 
    1.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的收集和宣贯情况;
 
    2.自查周期内接受监管情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各类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及结论;
 
    3.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情况;
 
    4.自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隐患以及采取的措施、整改的情况及效果;
 
    5.其他自查情况。
 
    五、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的处置
 
    (一)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排除;
 
    (二)对于不能当场处理的安全问题,如设施、设备不合格、需要重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影响到食品安全的,应当采取整改措施;
 
    (三)自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或现有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的基本条件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向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对自查过程中需停产整改的,由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企业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经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区: 广安市 
 标签: 安全自查 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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