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福州市、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对《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闽食药监稽〔2017〕9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与社会共治,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做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权利告知、奖励申请受理、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三)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
(四)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五)举报的内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转交、移送该举报案件的其他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各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举报的案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调查处理,涉及刑事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后,未享受其他奖励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七)举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奖励的,不再按《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1〕230 号)、《福建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金操作办法》(闽食安办〔2012〕7号)规定给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属于消费者投诉、申诉,不作为举报件的;
(五)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之前,举报人向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赔偿金额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划分的举报奖励级别,按照案件罚没款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2000元的奖励。
(五)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获知刑事判决终审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同时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并提供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识别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字)作为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部门也可根据匿名举报人要求另行约定身份识别信息。
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匿名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人有申请举报奖励意愿的,应当自被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匿名举报人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识别信息。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必要时应根据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与举报受理部门不一致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应同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匿名举报的,按事先约定方式核验身份识别信息。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为单位的,可指定员工代领,奖金领取人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函和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快捷、便民的原则办理奖金发放手续。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条 举报案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罚决定的,举报人可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提交举报奖励申请。申请时举报人应填写《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并随附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制作《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经由稽查部门按照举报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财务部门审核,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对属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或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奖励意见审批通过后,由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手续。举报人领取奖金时,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应核对其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向财务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材料,由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办理奖金发放。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对内部职责分工及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和奖金发放等程序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调动基层协管员、社会综治网格员工作积极性,对协管员、社会综治网格员举报的食品药品相关违法案件,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17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闽食药监稽〔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表
2.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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