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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7〕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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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2-12 14:35:29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30
核心提示: 为加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相应备案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监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消秘〔2017〕566号
发布日期 2017-12-06 生效日期 2017-1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4117518/8424876.html
 附件:
    1.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书
    2.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
    3.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
    4.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情况公告表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相应备案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监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备案期限及备案单位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材料
 
    (一)《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站备案号;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网络平台公布的位置截图、网站页面截图、网址、域名、IP地址等;
 
    (六)组织机构图及管理制度目录及文件(包括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项制度);
 
    (七)数据备份、故障恢复、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与安全性的报告;
 
    (八)企业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
 
    (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时,还应当提供与入网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书样本。
 
    以上纸质材料复印件必须真实、有效,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
 
    四、备案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发放《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五、备案变更、注销及备案号发放
 
    (一)企业备案信息有变动的,要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变更相关信息,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及变更相关材料,符合变更要求的,应及时发放《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见附件2),且备案号保持不变。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更或者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发放《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见附件2),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号随备案凭证一并发放。备案凭证表可以通过邮寄、电子传输的方式送达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当面领取。
 
    六、备案编号规则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备案编号规则:皖(市级)网食备字〔XXXX〕XXX号,(市级、县区级)填写所在市、县区名称,〔XXXX〕填写备案的年份四位数字;〔XXXX〕后XXX填写三位数字流水号。
 
    七、备案信息公开
 
    (一)受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见附件4)。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网站备案号、备案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号、备案机关、备案日期等信息。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并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经营项目,在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网站,应当在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信息表、网站备案号等信息。
 
    (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网站,公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八、几点要求
 
    (一)及时开展备案。在我省境内已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提供者,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于2018年6月1日前完成申请备案工作。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2018年7月1日前,分别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食品消费环节的《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自建网站)备案情况公告表》(见附件4),报送省局相应处室备案。
 
    (二)严把备案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受理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者申请备案过程中,要认真审核备案申报的相关材料,严把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不予以办理。
 
    (三)履行主体责任。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网络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附件:1.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书
 
    2.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
 
    3.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
 
    4.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情况公告表
 
    附件下载.doc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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