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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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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1-02 09:15:37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2138
核心提示: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93号
发布日期 2017-10-30 生效日期 2017-10-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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