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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农质〔2017〕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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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10 11:34:4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浏览次数:1467
核心提示:当前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社会共治氛围日益浓厚。但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敏感性,传播媒介的多样性,舆论环境的复杂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类谣言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公众担忧和恐慌,影响了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净化网络空间,营造科学健康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文号 新农质〔2017〕188号
发布日期 2017-09-26 生效日期 2017-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agri.gov.cn/tongzgg01/39118.j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当前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社会共治氛围日益浓厚。但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敏感性,传播媒介的多样性,舆论环境的复杂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类谣言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公众担忧和恐慌,影响了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净化网络空间,营造科学健康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各地州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以正面的宣传报导挤压谣言流传的空间。要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二、加强动态监测
 
  凡没有事实根据或者缺乏科学依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均可判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谣言。对于这类谣言,各地州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识别、抓取和整理,采取截图、截屏、保存视频和链接地址等方式留存证据,并通报公安部门对谣言制造者依法组织查处。
 
  三、及时组织辟谣
 
  谣言涉及的当事生产经营主体是辟谣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谣言明确指向的具体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其发声澄清;指向多个生产经营主体或者没有具体指向的,要组织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真相。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谣言的规律、特点分析,建立谣言案例库,对类似谣言、季节性谣言,提高识别、判定的效率。定期向社会公示谣言案例。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不得发布、转载不具备我国法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报告,以及据此开展的各类评价、测评等信息。各地州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规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告。
 
  五、做好支撑服务
 
  各地州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谣言涉及的技术判定、检验检测等工作。要指导受到谣言侵害的生产经营主体收集、保存谣言侵权证据,协助依法追究谣言侵权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六、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
 
  各地州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谣言治理工作牵头单位,指定联络员,报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积极参与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的谣言治理会商,及时商讨、协调谣言处置措施。
 
  七、切实高度重视
 
  农产品质量安全谣言的发生,易引发社会公众担忧、恐慌和群体事件,影响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消除谣言影响,防范可能出现的公众恐慌和群体事件的发生,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贡献力量。
 
  自治区农业厅
 
  2017年9月26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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