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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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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10 11:35:37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2090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17〕247号
发布日期 2017-09-28 生效日期 2017-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agri.gov.cn/Details.aspx?topicId=697434&ci=501&psi=32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生猪屠宰厂(场)是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健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要求处置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同时,应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如实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严格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督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积极推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中明确“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财政部印发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中指出“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
 
  三、我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
 
  为维持稳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研究,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为:90公斤以上病害猪损失补贴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为80元/头;不足90公斤的病害猪,按实际重量折算后计算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补贴。
 
  请各区县(自治县)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开展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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