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畜牧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办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明电[2017]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药兽药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监管
(一)生产环节。严格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农药。有完备的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文件与记录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实现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的全程控制。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不得随意变更产品技术指标,不得添加剧毒高毒及其他隐性成分。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二)经营环节。建立健全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安全。加强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管理,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不得经营未经登记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非法添加高剧毒及其他成分等产品。
(三)使用环节。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开展对农药安全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科学用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体药期等规定。?
二、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一)生产环节。兽药、饲料生产必须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兽药GMP制度,严厉打击兽药生产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增加成分或夸大适应症、养殖场使用原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严禁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和人用药物,认真落实农业部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
(二)经营环节。兽药经营企业要全面实施兽药GSP要求,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禁止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或者添加药物和违禁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
(三)畜禽养殖环节。加强对养殖者的培训指导,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严查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养殖条件和进出场消毒记录,查看养殖场(户)饲料、兽药使用记录,严查超标准使用违禁药品和违禁物质的行为,督促检查销售调出种畜禽的出场检疫情况,严禁患有动物疫病的种畜禽流入市场。重点检查养殖环节的监管记录。及时发现和排除疫情隐患,对畜禽常见疫病开展防治和指导。严厉打击在自配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和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大非法使用兽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和人用抗生素以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生素等行为的处罚。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四)饲料、兽药和畜产品监测环节。完成农业部和省级兽药残留监控、饲料、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畜禽产品例行监测。加大兽药残留的检测频次和范围,严格实施检打联动。
三、加强农产品监管
(一)加强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探索建立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公开质量安全承诺,规范出具和使用农产品合格证,将合格证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严防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
(二)加强监督抽检。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现代农业园区、种养殖场农药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检,严格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农药兽药残留检测,确保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三)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
(四)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全覆盖的监管网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要明晰内部职责分工,逐级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建立落实覆盖全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市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并追查源头和产品流向,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
五、强化市场监督检查
各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尽快抽调执法人员开展对本区域内农药兽药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市场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2月30日前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也要及时报送(总结材料要分别报送省厅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山西省农业厅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