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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通知(闽食安委〔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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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28 02:51:06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7
核心提示:《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7月2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食安委〔2017〕5号
发布日期 2017-09-09 生效日期 2017-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ujian.gov.cn/zc/zxwj/szfbgtwj/201709/t20170920_1597681.htm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委,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7月2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结合我省省情制定的重在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监管制度的具体化和延伸,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厘清了监管边界,完善了相关制度,堵塞了监管漏洞,构建了社会共治机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加强监管提供了法律武器,从多方面进一步破解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条例》的出台,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际行动,是完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的法治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站在建设新福建、再上新台阶的高度,站在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创建食品安全放心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普及,狠抓贯彻落实,使《条例》服务监管、深入人心,共同营造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良好局面,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认真抓好宣传普及工作
 
  《条例》针对我省省情创设了许多新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店的生产经营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制度,规定了入网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具体责任,等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作为重点内容突出宣传。同时,要注重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相结合,对有关规定进行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确保《条例》应知尽知,家喻户晓。要面向监管人员开展宣传培训,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条文内容,准确把握条文内涵,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执法;要面向监管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使其全面了解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度要求、法定义务、法律责任,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落实;要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放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等新媒体,把宣传《条例》与普及食品安全常识结合起来,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三、狠抓贯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进一步理清监管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对现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订、废止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并根据《条例》要求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配套性文件,确保《条例》规定的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各县级食安办要协调有关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针对《条例》确立的新的监管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整治,使《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管责任和制度尽快落实、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尽快规范、有关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促进《条例》的规定得到更快、更深入地贯彻执行。
 
  四、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条例》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情况监督、检查、指导,适时组织开展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条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2018年4月份开展一次全省系统内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省食安办报告。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7年9月9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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