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太谷饼),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生产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94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山西省太谷县行政辖区域内。
第四条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凡从事太谷饼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以及对太谷饼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太谷县人民政府成立太谷县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办公地点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太谷饼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管理及标志的使用、申请、受理、初审等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统一负责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参与太谷饼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组织相关企业对太谷饼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组织对太谷饼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
(五)受理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内太谷饼生产企业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名称的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六)负责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名称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太谷饼生产、销售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情况。
(八)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太谷饼地方标准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及名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标志的申请和使用
第七条 太谷饼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太谷县人民政府,凡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太谷饼的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太谷饼强制性地方标准,均可向保护办提出使用标志申请。凡符合使用条件的,产品包装标识样本应向保护办申请备案,并可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一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一式五份)。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产品包装标识样本;
(六)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太谷饼地方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名称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为确实保护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太谷饼行业应成立太谷饼协会,协会要积极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强自律、创建品牌。在确保传统工艺生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新建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7000平方米,厂区绿化面积不小于厂区面积的三分之一。会员企业应逐步提升改造,三年内符合以上规定要求。
第九条 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对保护办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标志申请,将按照技术标准组织初审,审查合格的,报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发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太谷饼”文字组成。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由保护办指定的具有印刷资质和印刷能力的企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年应向保护办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四章 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太谷饼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太谷饼专用标志;
(二)使用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县人民政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太谷饼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标志,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帐,制订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在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保护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太谷饼协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太谷饼质量技术要求的太谷饼强制性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保护办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对外阜企业生产太谷饼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产品冒充太谷饼或以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求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 01 2年7月12日起实施,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