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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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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26 04:33:56  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06
核心提示:《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黔东南府办发〔2017〕36号
发布日期 2017-08-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dn.gov.cn/xxgk/zdgk/zcwj_15810/zfbf/201708/t20170810_1959898.html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麻江蓝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号:2016年第63号),为了更好地保护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障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贵州省黔东南州现辖行政区域,即:麻江县、凯里市、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丹寨县等16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第三条 凡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麻江蓝莓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印刷使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的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属于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机构及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和实施与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受理生产、经营者提出的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三)负责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
 
  (四)负责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五)负责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申请
 
  第六条 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的麻江蓝莓生产者或经营者,向当地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质监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质监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应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逐级报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向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证明:
 
  (一)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地证明;
 
  (三)指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六)产品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简介,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印刷
 
  第八条 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位置应居中线或明显位置,其比例和色彩必须符合专用标志的印刷要求及《地理标志产品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获得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的单位需使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时,将专用标志的名称、数量、品种报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作出所需计划,由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核准发放。
 
  第十条 获准使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将使用权转给他人。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应粘贴在产品包装标识上。粘贴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选定在国内认可其有印制防伪技术能力的单位承印,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的,使用者需向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核定数量印刷,按实际需要申请使用。
 
  第十二条 获准麻江蓝莓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对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未按相应标准和麻江蓝莓质量技术要求及有关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由黔东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应按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八条 麻江蓝莓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冒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而未按《地理标志产品麻江蓝莓》标准组织生产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按相关规定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撤销其专用标志注册登记资格。
 
  第二十一条 麻江蓝莓地理标主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印刷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印刷企业,取消其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准使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实行报告制度,每半年向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报告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使用情况,并每年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其产品内外标识上均不得以“麻江蓝莓”作为产品名称,违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麻 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冒用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专用标志;不得销售、使用伪造的专用标志;不得制造、销售和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贵州 
 标签: 蓝莓 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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