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苍南四季柚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苍南四季柚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苍南四季柚的单位与个人,以及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苍南四季柚是指在地理标志范围内生长,产品应果形端正,倒卵圆形,果顶微凸,色泽橙黄色或黄色,采收时允许有黄绿色,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风味品质特征的苍南四季柚。
第四条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范围是:浙江省苍南县行政区域。
第五条 产自浙江省苍南县的四季柚称为苍南四季柚,其它产区柚子不得使用苍南四季柚名称。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非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生产的四季柚不得称为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生产的苍南四季柚中掺杂、掺假充真、充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八条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简称苍南四季柚管委会)负责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其成员包括县质监、农业、科技、工商、行业协会、科研等单位及生产、经营者代表。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简称苍南四季柚保护办),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经苍南县人民政府同意,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履行职能。
第十条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苍南四季柚保护管理工作。
苍南四季柚保护办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对生产者进行审核,核准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审批并注册登记。
苍南四季柚保护办负责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负责起草修订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做好苍南四季柚生产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
种植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苍南四季柚种植者应向苍南四季柚保护办申报苍南四季柚种植面积和产量,取得《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种植证书》。该证书是种植者证明苍南四季柚原产料产自原产地的证明。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GB 17924-1999《地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以及苍南四季柚保护办规定的内容组成。
第十四条 以苍南四季柚鲜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苍南四季柚保护办提出申请,填写《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说明申请书;
2.苍南四季柚加工品生产者简介、营业执照、代码证书;
3.苍南四季柚鲜果产自苍南县地域范围的证明;
4.苍南四季柚鲜果加工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材料;
5.加工企业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6.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苍南四季柚保护办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对申请初审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审批,经批准后,由苍南四季柚保护办发给《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实施动态管理,不实行终身制。
第十七条 持有《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可以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一般粘贴在包装物上,《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种植证书》、《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以及粘贴用的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苍南四季柚保护办统一制作、提供;粘贴用标志由苍南四季柚保护办定量供给。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必须根据苍南四季柚保护办核准方可定量印刷制作,所选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向苍南四季柚保护办备案。生产者对每年苍南四季柚包装物、标签使用情况、年初必须有计划说明、年终有确切的使用数量,并按时报苍南四季柚保护办。
第十九条 以苍南四季柚鲜果为原料的加工品生产者只能按《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签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签的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条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颜色、图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考虑生产者的要求后,由苍南四季柚保护办确定。
第二十一条 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每年九月底前。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苍南四季柚种植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栽培。
第二十三条 加工单位收购苍南四季柚,应当验明《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种植证书》,建立相应的原料收购和销售台帐,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制作,具有与生产能力相符合的国家卫生有关标准的车间、仓库、场地。
具有规范的管理体制,仓库内产品界限清晰、数量准确。
第二十四条 以苍南四季柚鲜果为原料的加工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苍南四季柚保护办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产品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产品质量连续二次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对苍南四季柚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有二次以上警告记录的,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证书、标志工本费和检验技术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或按本规定由苍南四季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撤消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接受酬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苍南县四季柚保护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