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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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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25 09:08:05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067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要求,为推进全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浙农专发〔2017〕83号
发布日期 2017-09-19 生效日期 2017-09-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agri.gov.cn/html/main/wjggview/277856.html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要求,为推进全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订了《 浙江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9月19日
 
  浙江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精神,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快推进农资和农产品信用体系建设,助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创建,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结合我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系统和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化的信用档案,进而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和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
 
  二、工作目标
 
  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到2017年底,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建档对象
 
  需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为农资和农产品领域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
 
  (二)规范信用档案内容
 
  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详见附件)。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信用信息,充实主体信用档案。
 
  (三)采集信用档案信息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并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宣贯培训,明确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整理等工作要求,并根据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的内容,将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nz.hzzzwl.com/),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系统(http://hgz.zjapt.com/),建立完整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化信用档案。每年12月20日前,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导出并打印、盖章,分别报省农业执法总队和厅质监处。
 
  (四)加强信用档案应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结合《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强化信用档案应用,将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等的必要条件。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行政许可、从业资格、重点监管、财政支持等多个方面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第三方机构运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或明确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作用。把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基础性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稳步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加强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确保所辖区域内符合建档对象要求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都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
 
  (三)加强工作考核。农业部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指标,各地也要把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范畴。我厅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全力推进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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