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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质发〔2017〕32号)【2017-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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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15 14:12:38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969
核心提示: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浙农质发〔2017〕32号
发布日期 2017-09-11 生效日期 2017-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agri.gov.cn/html/main/wjggview/277524.html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9月11日
 
  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管理,建立省级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有效落实生产者第一责任,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指当地乡镇政府对辖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经工商登记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以及其他一定规模生产者的信息进行调查、登记、核实,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信息平台所形成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应包括主体名称、工商登记代码(或规模生产者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地理坐标、主体类别、产品认证等必要的基本信息,以及生产规模、生产品种、合格证使用等生产、管理信息。
 
  第四条 各级应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对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检查、核实,对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及时修改信息,并填报生产主体信息变动核实登记表(附件),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审核后录入。
 
  第五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填报信息,若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核查后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入库,其他生产信息可自行修改;同时按规定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如实填报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等使用信息。
 
  第六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纳入信息库管理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项目扶持、农业展会、品牌认定、信用评价等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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