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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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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8 14:24:20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299
核心提示:《2017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17〕100号
发布日期 2017-06-08 生效日期 2017-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43887.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7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2017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有关食品安全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食安委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科学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现就2017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建设
 
  继续深入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抓好《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对监管人员、从业者和社会公众分层次、大规模开展教育培训。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全年开展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教育集中培训。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加快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监管相关制度,制定豆制品、肉制品生产加工、食品展销、食品经营总代理总经销、网络订餐管理、餐用具洗消保洁、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等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行政许可等网上行权,实行权责公开、权力公开、依据公开、信息公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工作,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管理与发布。继续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技术服务工作,简化备案程序,方便企业备案,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配合)
 
  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强化农业生产环境污染治理
 
  贯彻落实《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分工负责)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鼓励现有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部门分工负责)
 
  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分工负责)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省农牧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会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大种养环节源头治理力度
 
  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省农牧厅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省农牧厅牵头,省质监局、省财政厅配合)
 
  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省农牧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有效运行,扩大追溯管理产品品种,逐步实现农产品追溯管理全覆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转,加大对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信息发布,扩大省级例行监测数量和参数,省级农产品例行监测覆盖达到60%的县(区)。(省农牧厅负责)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管理
 
  推进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明察暗访督查年”活动,以飞行检查、明察暗访和日常监督检查为重要手段,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建设,全省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中央厨房100%应用电子追溯监管系统,其他经营者100%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索取“电子一票通”台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开展创建放心菜、放心肉超市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点、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分工负责)
 
  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省粮食局负责)
 
  创新监管方式,在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透明车间、阳光仓储、明厨亮灶等“阳光操作”工程,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仓储运输环节实现远程监控,推进食品配送车辆信息化改造提升,鼓励安装可追溯移动终端,实现互联互通,年底全省“阳光操作”实施率和食品配送车辆登记备案率达到90%以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聚焦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以乳制品、肉制品、酒类、调味品、桶装饮用水、畜禽水产品、清真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企业为重点场所,以食品标签标识、农村食品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食品经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为重点对象,配套完善相关政策,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省农牧厅、省民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推动餐饮业质量安全大提升,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食品安全及营养状况监测,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推进餐用具洗消保洁专项治理,确保大型以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中央厨房100%采取物理消毒或集中消毒。(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工负责)
 
  贯彻实施铁路、航空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航运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铁路航运食品安全工作。(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分工负责)
 
  全力做好敦煌文博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省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风险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分工负责)
 
  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网络直报。(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充分发挥快速检测作用,重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以及消费量大、保质期短、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装备配备、应急培训和应急队伍建设,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
 
  推进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的检查,强化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开展进出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甘肃保监局配合)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企业规范(GAP)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面积占全省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比重达到50%,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省农牧厅、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分工负责)
 
  加快乳制品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品质量。(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积极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州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稳步推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工信委分工负责)
 
  加强冷链物流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运用,促进消费升级,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6〕391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6〕460号),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点,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食品安全办分工负责)
 
  规范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管理,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省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省工商局负责)
 
  加大重点敏感食品走私打击力度。(兰州海关负责)
 
  九、提高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
 
  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食品安全2030”战略规划纲要、“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甘肃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各项工作按计划、分步骤纳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省编办、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省粮食局牵头,省质监局配合)
 
  强化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科技创新,通过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大对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新型优质安全食品及食品原料研发,开展“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等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省科技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构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施移动监管执法和网上行权,用“机器换人”弥补监管力量不足。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配合)
 
  加大食品检查人员、企业质量授权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检验检测技能比武、竞赛等方式,实现监管水平大提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研究编制年度食品安全状况分析报告。(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食安委会各有关单位配合)
 
  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责任制,出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意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四有两责”(四有即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两责即监管职责和检验职责),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的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健全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食安委各有关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双安双创”工作,推动兰州市、嘉峪关市创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凉州区、临泽县、陇西县、西峰区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启动全省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力争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10个、示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20所、食品安全示范店100家、第二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9个。(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食品安全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认真做好国务院对甘肃省上年度的食品安全考核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并继续抓好本年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检查和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严格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办法》,持续做好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强化督查考核结果应用,将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认真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省监察厅负责)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委宣传部负责)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大讲堂、食品安全“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进超市、进餐馆)等“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做好经常性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省科协负责)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省教育厅负责)
 
  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落实“红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多措并举推动企业诚信自律。(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二、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编办配合)
 
  严格落实《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监管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甘食药监发〔2016〕465号),厘清省、市、县、乡监管责任,实现无缝隙监管。推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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