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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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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6 08:30:35  来源:湖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627
核心提示:为加快发展全省农产品加工业,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出台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农业强省建设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贡献。
发布单位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8-07 生效日期 2017-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bagri.gov.cn/gqgg/200017207.htm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为加快发展全省农产品加工业,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出台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农业强省建设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贡献。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产品符合国家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对新落户本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含本地投资者投资项目),项目生产性基本建设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工并完成投资总额的50%以后,给予其不超过项目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总额6%的项目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附后),给予其不超过项目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总额8%的项目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四条 对本市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生产线、研发中心和质检中心的,给予其不超过新增投资总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补贴标准可提高到8%(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条 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市级财政安排的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市级设立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但足额偿还前期贷款出现暂时困难的农业企业提供短期过渡资金。
 
  第六条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品牌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以支持其做大做强。
 
  第七条 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市、区各承担50%)。
 
  第八条 加大农产品加工项目土地保障力度。各新城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工业园区内划出一定区域集中建设一个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加工业园区。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可享受最低地价(基准地价)30%的优惠。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通过租赁、短期出让、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对新开工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按照道路通、供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场地平“七通一平”的要求供应工业用地。
 
  第九条 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运营成本。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强制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指定设备。
 
  第十条 本办法各项补贴政策均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地区: 湖北 
 标签: 农业 农产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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